(2017)苏0312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1038谢程俊与邵明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程俊,邵明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谢程俊,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邵明威,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谢呈俊与被执行人邵明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10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被告邵明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呈俊借款本金13200元、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72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息,从2014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欠款付清之日止;以6000元为本金,按照年息24%,从2014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总和不超过271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被告邵明威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03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要求被执行人于2017年03月18日履行义务完毕并到庭接受谈话,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也未到庭接受谈话。2017年03月14日,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本案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2017年03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发现少量存款,未实施划拨。4、2017年3月16日,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信息情况,该部门未能反馈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5、2017年3月,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6、2017年3月21日,下午与申请执行人联系询问被执行人下落,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清楚。7、2017年3月25日,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2017年5月16日,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9、2017年5月20日,前往徐州市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10、2017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并于同日前往被执行人住处拘传被执行人,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暂未实施拘留。11、2017年6月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询问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12、2017年6月22日,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及将对本案予以程序终结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40787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谢呈俊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10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惠审 判 员 孔祥进代理审判员 孙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