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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财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蒙与姜修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蒙,姜修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财保193号申请人:赵蒙。被申请人:姜修国。申请人赵蒙与被申请人姜修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姜修国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10000元,并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姜修国所有的苏N×××××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