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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鹏与聂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聂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民初2146号原告:张鹏,男。被告:聂亮,男。原告张鹏与被告聂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聂亮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评估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7日,聂亮向张鹏出具借条借款50000元,同日,张鹏以网上银行个人转账形式给付聂亮借款,由聂亮出具收条一份。后经催要,聂亮未归还借款。聂亮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张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聂亮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对张鹏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对张鹏所诉称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2.8%。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聂亮向张鹏出具借条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予以确认,聂亮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对张鹏要求聂亮归还借款50000元,及自2015年10月2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聂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聂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鹏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聂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雅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