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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024号原告:巴某,女,汉族,1950年10月8日出生,现住衡水市,。被告:张某,男,汉族,1954年7月11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枣强县,。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巴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巴某负担。审判员  张振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