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024号原告:巴某,女,汉族,1950年10月8日出生,现住衡水市,。被告:张某,男,汉族,1954年7月11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枣强县,。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巴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巴某负担。审判员 张振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