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于士亚与付文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士亚,付文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38号申请执行人:于士亚,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付文启,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于士亚与付文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付文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文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文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付文启的公积金。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大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