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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百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农垦铭信嘉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四道168号融合广场2-1-101。主要负责人:王崇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榕苑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兵,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六层601-613室。法定代表人:牟福江,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百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榕苑路9号一层104-106室。法定代表人:陈文兵。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277500元、逾期利息9134141.66元(分别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4月23日计算至2014年7月4日;以1927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7月5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7767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瑞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