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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喻某、黄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喻某,女,1988年8月30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工,住上高县。被执行人:黄某,男,1988年1月12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喻某申请执行黄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某支付了3000元抚养。经查,被执行人黄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陈富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 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