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0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海臣与路桂霞、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臣,路桂霞,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143号原告张海臣,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被告路桂霞,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南路3号(丰体时代大厦)C座二层20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臣与被告路桂霞、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常志国调解,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臣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臣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学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艳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