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水荣与钟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荣,钟锦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172号原告:张水荣,男,1998年7月21日,汉族,化州市人,身份证住址:化州市。被告:钟锦荣,男,1992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原告张水荣与被告钟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张水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因为原告的证据尚需要完善,特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水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水荣负担。审判员 徐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劳锦华叶森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