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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水荣与钟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荣,钟锦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172号原告:张水荣,男,1998年7月21日,汉族,化州市人,身份证住址:化州市。被告:钟锦荣,男,1992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原告张水荣与被告钟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张水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因为原告的证据尚需要完善,特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水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水荣负担。审判员  徐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劳锦华叶森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