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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27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赵恩梅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恩梅,范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796-1号原告:赵恩梅,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范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4621.93元,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8日上午,被告范阳驾驶皖BJA6**号小型轿车沿褔渡镇河坝社区徐村自东向西行至徐村路段三岔口处时,碰撞到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原告倒地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范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因各项损失未得赔偿,致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范阳的准确住址,致本院无法通知其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恩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