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何晓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通知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黔01刑申22号何晓芹:你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不服本院(2017)黔01刑终2号刑事判决,以“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申诉人何晓芹是安分守己的打工族,申诉人的工资中并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提成,仅仅是按合同领取固定工资,申诉人只是名义上的副总经理,在公司中处于极低的管理地位,汇金行没有资金池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认定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有汇信行、汇金行的运行情况、营业执照、宣传资料显示的公司主营业务、管理规程、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员工证人证言、投资人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一审判决对你的定罪并无不当。你不服一审判决,以“主观上不明知公司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偏重,故本院以(2017)黔01刑终02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你的定罪部分,并改判你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