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与张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张超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294号原告: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徐文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举,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超,女,199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原告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相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