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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孟广雷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4刑初27号公诉机关东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广雷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顾官屯镇孟庄村人,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2014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阿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3月14日由东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苏利丽,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东阿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广雷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德云、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广雷及辩护人苏利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被告人孟广雷通过QQ与王某成为网友。2014年8月份,时为王某的女友张某参加东阿县教师事业编考试未进入面试,王某便与自称在东阿县公安局刑警队工作的孟广雷联系,请求其帮助。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孟广雷让王某到东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门口见面,并带王某至刑警大队二楼指示办公室位置,二人步行离开时,被告人孟广雷称其能够通过东阿县教育局亲戚的关系,使被害人张某获得进入教师事业编考试的面试资格,但需要准备一万元存入银行卡作为跑关系的费用。王某同意后与被害人张某联系,张某遂在东阿县农信社开办银行卡并存入一万元人民币,随后由王某交给孟广雷,孟广雷佯装将银行卡送至东阿县书香门第小区其亲戚家并向王某承诺会办成该事。2014年8月31日,被告人孟广雷分四次将该笔款项取出挥霍。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提供了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张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孟广雷的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孟广雷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范围内量刑。被告人孟广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当庭认罪,无异议。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孟广雷谎称在东阿县公安局刑警队工作,虚构有亲戚在东阿县教育局工作,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一万元,应构成诈骗罪,不构成招摇撞骗罪。2、被告人孟广雷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一万元,取得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缓刑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孟广雷通过QQ与王某成为网友并聊天联系。2014年8月份王某的女友被害人张某参加东阿县教师事业编考试未进入面试,王某便与自称在东阿县公安局刑警队工作的孟广雷联系,请求其帮助。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孟广雷和王某在东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门口见面后,并带王某至刑警大队二楼告知其办公室位置,二人步行离开时,被告人孟广雷称其能够通过东阿县教育局亲戚的关系,让被害人张某获得进入教师事业编考试的面试资格,但需要准备人民币一万元存入银行卡作为跑关系的费用。王某同意后与被害人张某联系,张某遂在东阿县农信社开办银行卡并存入人民币一万元。当天下午6点左右孟广雷、王某、张某三人见面后,王某将卡交给孟广雷,孟广雷和王某二人又去东阿县书香门第小区其亲戚家,孟广雷自己上去后回来向王某承诺会办成该事。2014年8月31日被告人孟广雷分四次将该笔款取出挥霍。2014年9月2日被害人张某联系不到孟广雷,怀疑被骗报案。2015年8月31日、9月9日,被告人孟广雷将人民币一万元退给被害人张某,取得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⑴户籍证明二份,证实被告人孟广雷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被害人张某的基本情况。⑵办案说明,证实2014年9月2日东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说明,证实本案被害人张某向侦查人员提供手机上的短信提示的存取款记录,侦查人员对该记录进行拍照、提取。2014年8月31日被告人孟广雷分四次取出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1000元的事实。⑶发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26日,东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说明证实:2014年9月2日家住东阿县青年街天源小区的张某报案称:2014年8月30日,通过朋友王某介绍认识一名自称在刑警队上班的孟广雷,能够帮助其进入教师编制考试面试,张某给孟广雷一万元活动费后再也联系不上,张某察觉被骗后报警,刑警二中队接警后经过侦查,发现孟广雷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4年9月11日对被告人孟广雷进行网上追逃,2015年8月19日东昌府区公安分局特巡警大队民警,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学府花园小区南士龙宾馆内将其抓获,被告人孟广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⑷抓获经过二份,证实2015年8月19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特巡警大队出具说明,证实2015年8月19日20时52分,该队民警接情报中心指令称:在东昌府区学府花园小区南的士龙宾馆内有名为孟广雷的网上逃犯出现,接指令后民警代振学带领工作人员赶至该宾馆207房间将孟广雷抓获。2017年3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长子营派出所李志刚出具说明,证实2017年3月10日17时许,该所民警李志刚、陈鹏飞在京台高速检查站将孟广雷查获,在到案过程中,孟广雷无抗拒、阻碍等行为。⑸领到条两张,证实2015年8月31日被害人张某自东阿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领到退赃款八千元整,2015年9月9日收到孟广雷退款二千元整。2、辨认笔录及照片一份,证实2014年9月2日17时30分至17时50分,在东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李岩、赵珂组织下,在侯阳的见证下,由张某对十名男性免冠正面照进行辨认,张某确认照片中2号男子为诈骗其钱款的人,经确认2号男子为孟广雷。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份东阿县教师事业编考试后,因朋友张某未进入面试,王某就给以前认识的朋友孟广雷联系,孟广雷之前曾提到有个表大爷在县教育局工作,孟广雷同意帮忙。2014年8月30号上午,孟广雷让王某到府前街刑警大队门口见面,两人见面后谈及张某面试问题,孟广雷带王某到刑警大队二楼右手边第二间办公室,称是自己的办公室,王某正好打电话二人就没进办公室,王某接完电话后,二人走着到府前街多味手擀面吃饭,在路上孟广雷打了电话后称其表大爷同意办,在吃饭过程中孟广雷让王某准备人民币一万元作为办事的费用,王某同意后与孟广雷商议如何送钱,孟广雷称将钱存入银行卡送卡。当天王某与张某电话联系,张某同意拿出一万元钱跑关系,张某在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卡并存入人民币一万元现金,张某将银行卡交给王某保管,下午6点左右,孟广雷与王某联系,并约定在书香门第小区门口见面,大约十分钟左右孟广雷坐车赶到,王某将卡给孟广雷,张某坐车先离开,孟广雷让王某一起上楼送卡,王某到电梯口没跟着上去,孟广雷自己上去约5分钟后下来称,其大爷已经将卡收下,随后两人分开。4、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份参加县里的教师编考试未能进入面试,8月30日朋友王某给其电话联系称认识在刑警队上班的孟广雷,他的表大爷在教育局上班能让张某进面试。张某同意后当天下午4点在恒源广场路口见面,王某称孟广雷要人民币一万元请客、跑关系用,张某同意后在曙光街农信社办了卡,张某的母亲在青年街农信社给打了人民币一万元。当天下午6点多在书香门第楼下把卡给了王某,过了几分钟孟广雷到场,说张某的考试成绩少,但是承诺让其表大爷帮忙将差的分补上进面试,称其表大爷的儿子退伍后需要其帮忙进刑警队。8月31号早晨6点多,张某的手机连续收到四条取款信息,张某给王某联系说明钱被取走,王某称会问孟广雷,到9月2号早晨以后,王某和张某通过手机和其他方式再联系不到孟广雷,张某怀疑被骗便报案。现被告人孟广雷已将人民币一万元分两次退给我,我对被告人孟广雷表示谅解。5、被告人孟广雷的供述,证实孟广雷称2014年在QQ上加了王某,到7月份的时候与对方已经比较熟悉,王某称在东阿县林业局上班,孟广雷称在东阿县刑警大队上班,之后孟广雷约王某出来吃过几次饭成为朋友。一次两人在一起吃饭时,王某称女朋友张某在教师编考试过程中因为差分没进面试,孟广雷想骗王某钱买车便称,有个大爷在教育局上班,能帮忙跑关系进面试。次日王某电话联系孟广雷,孟广雷要求王某到刑警队见面,孟广雷将王某带到刑警队院里,领着王某往楼上走时,称领导在就不上去了,两人下楼出门往南走到百货大楼的多味手擀面吃饭,在路上孟广雷称其大爷帮忙给问问,让王某准备人民币一万元跑关系,并称其大爷的儿子当兵回来还指望自己进刑警队,王某问如何将钱给孟广雷大爷,孟广雷称给现金不收,将钱存到卡里送卡就行。次日下午6点左右,孟广雷给王某联系询问钱是否准备好,王某称已经准备好,随后约在天囍超市十字路口见面,孟广雷打车到场后看到王某和张某等着,王某将卡给孟广雷,孟广雷称张某的分数太低,但承诺会让其进面试,随后张某先行离开,孟广雷、王某到书香门第一个楼道口,王某让孟广雷自己上去,孟广雷便坐电梯到十楼待了一会后下来,给王某称其大爷已经收下卡。次日早晨孟广雷便将卡上的人民币一万元钱取出。孟广雷称骗王某的钱目的是为了买车,赚差价后再将钱还给王某。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经当庭出示、质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广雷谎称在东阿县刑警队工作,以能帮忙让被害人张某进入教师编考试面试,骗取被害人人民币一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广雷系初犯,当庭认罪及悔罪表现较好,且积极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一万元,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苏利丽辩护从轻之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孟广雷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判前社区调查,对其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及不良社区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广雷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曹小伟审判员  周传指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若祎判后释明书(2017)鲁1524刑初27号一、法律适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法官寄语被告人孟广雷,一定要接受这次犯招摇撞骗罪的教训,从思想上彻底改造自己,积极遵守服刑期间的法律法规,争取早日做一个对国家有用的合法公民。主审法官曹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