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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罗杰与朱华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杰,朱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罗杰,男,生于1984年12月27日,汉族,住璧山区。被执行人朱华平,女,生于1965年3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执行罗杰申请执行朱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欠款92500.00元及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56.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1661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川执行员 陈尔明执行员 胡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