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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民终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邓生权、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公路管理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生权,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公路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56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邓生权,男,1949年6月出生,退休职工,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峻源,防城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东路218号。法定代表人:陈荣富,局长。上诉人邓生权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公路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3民初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邓生权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背实际事实与法规的存在性,脱离客观规律与事实不符,显失公平、公正,有悖于法。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1975年9月份被招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公路管理局工作,2003年6月23日退休。从2016年1月份起,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每月退休金中违法扣除相当于市养老保险所已发的养老金同等金额。2016年1至9月,每月扣发退休工资1722.9元,2016年10至11月以后,每月扣退休工资1876.3元,上诉人曾多次与被上诉人协商解决,要求返还被扣的退休工资,但被上诉人拒绝返还,其行为严重地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6年6月23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具体计发离退休费的办法。但被上诉人无视国家政策、法规,擅自从2016年1月份起违法扣发上诉人的退休工资,导致上诉人在当今物价上涨的情况下,艰难地生活,靠微薄的工资度晚年。请求撤销防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3民初45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依法立案审理或发回重审,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的规定,上诉人邓生权于2003年6月23日退休,已属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秩列,符合该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劳动关系已终止。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起诉,其原告主体不适格。综上,邓生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唐光尚审判员  李元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