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红萍、陈秀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红萍,陈秀娟,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20号申请执行人黄红萍,女,汉族,1975年10月10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陈秀娟,女,汉族,1968年11月2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61年01月10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系统被执行人陈秀娟原配偶。申请执行人黄红萍与被执行人陈秀娟、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13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1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被行人陈秀娟、李刚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黄红萍,因被执行人陈秀娟、李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黄红萍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429执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超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曹晓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