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高韵机械厂与余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高韵机械厂,余文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289号原告重庆市高韵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金竹沟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L2892040X1。负责人吴素丽,重庆市高韵机械厂厂长。被告余文龙,男,出生年月,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高韵机械厂与被告余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高韵机械厂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永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江永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高韵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交纳27元,由原告重庆市高韵机械厂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盛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