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女,1984年4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3570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某私下已履行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该案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