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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广菊与泰安市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菊,泰安市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911行初23号原告张广菊。被告泰安市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振峰。委托代理人娄立斌,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菊诉被告泰安市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一案中,原告以正在申请鉴定中,现暂时撤回起诉,等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再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市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广菊同意并申请撤诉系出于自愿,且其撤诉行为并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广菊负担。审 判 长  张 娟人民陪审员  刘丽华人民陪审员  何敬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东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