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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崔国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移送机关,崔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移送机关被执行人:崔国辉,住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崔国辉罚金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8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