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崔国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移送机关,崔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移送机关被执行人:崔国辉,住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崔国辉罚金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8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