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戴某与万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万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3230号原告戴某,女,197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陈精炼,江苏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男,1976年9月9日,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付慧,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某诉被告万理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志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葛冬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