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1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山东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栾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栾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724号原告:山东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颖,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逄淳,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实习)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栾淑华,女,住龙口市西城区。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栾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山东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栾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曲传东审判员  曲贞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