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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邓淑媛与袁立安、张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淑媛,袁立安,张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098号原告:邓淑媛,女,195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朝平,安徽潮平律师事物所律师。被告:袁立安,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雅,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淑媛与被告袁立安、张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