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晓辉与王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辉,王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503号原告:王晓辉,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王华,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平,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晓辉与被告王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2016年12月31日本院作出(2016)豫1081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书,王晓辉提出上诉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晓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辉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原告王晓辉负担。审 判 长 刘长印审 判 员 齐克功代理审判员 赵晓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高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