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7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孙美仙、高良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美仙,高良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7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美仙,女,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高良君,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洁利达洗涤厂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洁利达酒店用品洗涤厂,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仙林村村委会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002600214537。经营者:蔡秀勤,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仙林村村委会黄山市屯溪区洁利达酒店用品洗涤厂内,身份证号码330323197310053147。本院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良君、黄山市屯溪区洁利达酒店用品洗涤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良君收入395454元,被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洁利达酒店用品洗涤厂对其中的11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洁利达酒店用品洗涤厂收入15155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 建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