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娄宝财、宋玉臣与李林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宝财,宋玉臣,李林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070号原告:娄宝财,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现住隆化县。原告:宋玉臣,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杰,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娄宝财、宋玉臣与李林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娄宝财、宋玉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娄宝财、宋玉臣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娄宝财、宋玉臣负担。审判员 赵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文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