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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娄宝财、宋玉臣与李林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宝财,宋玉臣,李林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070号原告:娄宝财,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现住隆化县。原告:宋玉臣,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杰,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满族,现住滦平县。娄宝财、宋玉臣与李林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娄宝财、宋玉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娄宝财、宋玉臣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娄宝财、宋玉臣负担。审判员  赵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文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