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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5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曹明德、朱桂芳与周菊艳物权保护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725执359号曹明德朱桂芳周菊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5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曹明德、朱桂芳与周菊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限周菊艳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搬离其居住的归曹明德、朱桂芳所有的房屋,并将房屋交付曹明德、朱桂芳,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逾期,周菊艳未搬离。曹明德、朱桂芳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0月13日向周菊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搬离归曹明德、朱桂芳所有的房屋,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00元。但周菊艳拒不搬离。2017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将周菊艳居住的归曹明德、朱桂芳所有的房屋内周菊艳的物品强行搬离,房屋已交付曹明德。案件受理费100元,曹明德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100元,曹明德自愿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2016)陕0725执359号曹明德、朱桂芳与周菊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