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大连魔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军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魔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2执7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魔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26号1单元12层7号。法定代表人:于会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军,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赵家沟5-4号3-2。本院在执行(2016)辽0212民初1944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大连魔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军借贷纠纷中,申请执行标的100.7万元,本院依法通过大连市法院司法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被执行人在上述单位均无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李军有海域使用权(国海证:2014D21021311816号)和渔船补贴。现已查封该海域使用权并扣划渔船补贴75523.25元,已给付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2执7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国审 判 员 杨 科代理审判员 林钰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