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告徐密、张福生、窦洪成、郝海军、张学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徐密,张福生,窦洪成,郝海军,张学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9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住所地密山市。负责人:都金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学,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波,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徐密,男,1971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张福生,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窦洪成,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郝海军,男,1973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张学金,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告徐密、张福生、窦洪成、郝海军、张学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徐密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19026.00元;要求徐密支付借款从2017年3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张福生、窦洪成、郝海军、张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徐密从借款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并给付复利。4、要求徐密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6日,徐密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借款50000.00元,用于农业生产,到期日为2015年4月15日。张福生、窦洪成、郝海军、张学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徐密未还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不能提供徐密、张福生、窦洪成、郝海军、张学金的地址,不能向徐密、张福生、窦洪成、郝海军、张学金送达法律文书,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又不同意缴纳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费用,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