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宝清县华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海龙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清县华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33号申请人:宝清县华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法定代表人黄建华。委托代理人李俊。委托代理人黄建富。被申请人:徐海龙,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受理申请人宝清县华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海龙财产保全一案,依据(2017)黑0523民初1039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徐海龙所有的五处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宝清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黑0523民初103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书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