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段永顺、河北冀石远景石油钻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永顺,河北冀石远景石油钻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段永顺,男,汉族,1977年8月5日出生,住邯郸市邯郸县开发区。被执行人:河北冀石远景石油钻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装备工业园区(肥乡县辛安镇村西309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孙立新,该公司总经理。段永顺与河北冀石远景石油钻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协议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邯仲裁字第1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刘海明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权相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