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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5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贵福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贵福,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5执114号申请执行人:高贵福,男,1955年8月1日出生,住梨树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程志鹤,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贵福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黑03民终564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应付高贵福钢材款2,766,831.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高贵福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高贵福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贵福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6)黑0305执114号案件的执行。在申请执行条件具备时,高贵福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峻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伟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