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赵应平与长春市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康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应平,长春市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康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579号原告:赵应平,女,194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市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路15号鸿伯小区3号楼216室。蓝法定代表人:王志才。被告:吉林省康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抚松路50号43栋1单元103室。法定代表人:臧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应平与被告长春市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康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赵应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