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恢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丁岽阊与赵波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02执恢827号申请���行人:丁岽阊。被执行人:赵波涛。申请执行人丁岽阊与被执行人赵波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的(2016)鲁1102执1596号案件未履行,现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9000元案件受理后,经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赵波涛将9000元欠款依次还清,并缴纳了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6)鲁1102民初111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