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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01刑初216号公诉机关文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文山市,在文山市经营“某某音像店”。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2016年11月28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文山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1月13日作出不予逮捕决定,2017年1月14日被文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文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9日以文检公诉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陈某某为牟取利益,多次在其经营的位于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螺峰路“某某音像店”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贩卖淫秽光碟。2016年11月28日10时20分许,民警在文山市“某某音像店”现场抓获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被告人陈某某,当场查获刻章机1台、国家机关成某印章2枚(“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某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脑主机及显示器1台、光敏人像印章机1台、光敏印章原材料38枚、橡胶印章原材料350枚、疑似淫秽光碟127本(254盘)。经聘请文山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查获的成品印章进行鉴定:“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某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印章均系伪造。查获的127本、254盘光碟经文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其中125本、250盘系淫秽光碟。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残疾人证、龙井村民小组证明、入所检查表、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及网上对比记录、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证人唐某、饶某、徐某、李某、周某、王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文件检验鉴定意见、淫秽物品认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碟的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一人身犯数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结合其确有悔罪表现,经评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随意移送的成品印章1枚、刻章机1台、光敏人像印章1台、电脑显示器1台、电脑主机1台、橡胶印章原材350枚、光敏印章原材38枚、光碟254盘,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涌钦人民陪审员  向建红人民陪审员  金麒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发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