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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9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西莫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梁梅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109执1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莫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梁梅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9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梁梅芬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梁梅芬质押给申请执行人桂A×××××小轿车于2017年6月12日经北京市国宏信评估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评估,该质押的车辆的评估价值为110000元,对评估价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同意以该车抵偿(2016)桂0109民初262号案的的债务(包括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72000,申请执行人垫支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案件评估费2000元)。申请执行人不再就此案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并同意结案。2、本案执行费2137元由被执行梁梅芬负担。当事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广西莫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基于该案享有的到期债权,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达成的执行和解已经履行完毕,执行费2137元被执行人梁梅芬已经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9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黄 诚审判员  韦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