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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达全与被告杨应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达全,杨应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615号原告:李达全,男,生于1963年9月2日,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杨应龙,男,生于1985年5月30日,汉族,住什邡市。原告李达全与被告杨应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达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达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