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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明霞与安平、王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霞,安平,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霞,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被执行人:安平,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王磊,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霞与被执行人安平、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因张明霞与被执行人安平、王磊在庭外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23执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尽章审判员  冯浩宁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继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