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明霞与安平、王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霞,安平,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霞,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被执行人:安平,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王磊,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霞与被执行人安平、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因张明霞与被执行人安平、王磊在庭外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23执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尽章审判员 冯浩宁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继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