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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濉溪县刘桥分园加油站与赵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濉溪县刘桥分园加油站,赵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317号原告:濉溪县刘桥分园加油站,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赵帅,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濉溪县刘桥分园加油站与被告赵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濉溪县刘桥分园加油站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帅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濉溪县刘桥分园加油站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赵帅���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濉溪县刘桥分园加油站撤回对被告赵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晓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