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7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王老八、吴书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王老八,吴书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7963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33-1号。负责人:王旭,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贺贺,该支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该支公司员工。被告:王老八,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吴书猛,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老八、吴书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程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秦厚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川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