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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岳纪永与岳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纪永,岳俊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570号原告:岳纪永,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岳俊峰,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纪永与被告岳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70000.00元或者查封价值相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在银行存款47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告价值相当于47000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艳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孙鹏程书 记 员 王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