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42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王梅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王梅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42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9582。法定代表人冯一中。被执行人王梅红,女,1969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证书,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王梅红所有的浙B×××××车辆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高畏(身份证号码:)以10.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B×××××车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高畏所有,被执行人王梅红名下位于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高畏(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高畏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浙B×××××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