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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久宾与赵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久宾,赵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791号原告:赵久宾,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良,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原告之子。被告:赵勇,男,31岁,汉族,住遂平县。原告赵久宾诉被告赵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赵久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久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久宾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赵久宾负担。审判员 付 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晓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