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8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长治市天铭粮油食品经销部与长子县丹朱镇北刘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107号长治市天铭粮油食品经销部与长子县丹朱镇北刘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晋0428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长子县丹朱镇北刘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8执1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员鲍钰执行员 许红生执行员 解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花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