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刘南英、段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刘南英,段文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295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吴滨权,职务行长。被告刘南英。被告段文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刘南英、段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刘南英、段文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3元,诉讼保全费1026元,共计2319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