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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刘南英、段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刘南英,段文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295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吴滨权,职务行长。被告刘南英。被告段文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刘南英、段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刘南英、段文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3元,诉讼保全费1026元,共计2319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