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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7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北京自如生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自如生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自如生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466。法定代表人:单一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圣纪,男,北京自如生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琪,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上诉人北京自如生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8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自如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自如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自如生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北京自如生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丹代理审判员 薛 源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云 凝书 记 员 刘怡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