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4399花玉保与张述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玉保,张述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399号原告:花玉保,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民,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述超,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花玉保与被告张述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花玉保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花玉保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玉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已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花玉保负担。审判员 刘向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