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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桂花与阳光西域投资有限公司、张夕玉、吴放、粘青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吴桂花,女,1965年1月15日生,户籍地为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朴永春,天津高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阳光西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邓东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晓秋,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夕玉,女,1963年6月9日生,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徐晓秋,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放,男,1986年6月23日生,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徐晓秋,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粘青,女,1987年4月14日生,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徐晓秋,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吴桂花与被执行人阳光西域投资有限公司、张夕玉、吴放、粘青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40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阳光西域投资有限公司、张夕玉、吴放、粘青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阳光西域投资有限公司、张夕玉、吴放、粘青主动履行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吴桂花偿还了借款本金289.8万元、截止2016年11月2日利息419050.80元、违约金267227.87元,代理费8万元,之后利息229154.40元,之后违约金25461.6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7786.15元、案件受理费39297元,共计3985977.82元。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夕玉名下坐落于即墨市温泉镇莱青路房屋的产籍手续的冻结;2017年3月27日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夕玉名下的小型越野客车的车辆产籍手续的冻结;2017年3月27日解除对被执行人粘青名下的小型轿车的车辆产籍手续的冻结;于2017年3月27日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夕玉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的产籍手续的冻结。申请执行人吴桂花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卢伟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