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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盛世芹与张在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世芹,张在贞,娄焕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332号原告:盛世芹,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美,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在贞,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X。被告:娄焕霞,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X。原告盛世芹与被告张在贞、娄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盛世芹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世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世芹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盛世芹负担。审 判 长  位小娟人民陪审员  李成军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婧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