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盛世芹与张在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世芹,张在贞,娄焕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332号原告:盛世芹,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美,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在贞,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X。被告:娄焕霞,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X。原告盛世芹与被告张在贞、娄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盛世芹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世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世芹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盛世芹负担。审 判 长 位小娟人民陪审员 李成军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婧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