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民初9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韩尚伟与被告攀枝花市桠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XX武、汪文革、朱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908-1号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对原告韩尚伟与被告攀枝花市桠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XX武、汪文革、朱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411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6页倒数第六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被告朱辉承担””应为“本案案件受理费2451元,由被告朱辉承担”。审判员 梁炳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文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