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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9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韩尚伟与被告攀枝花市桠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XX武、汪文革、朱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908-1号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对原告韩尚伟与被告攀枝花市桠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XX武、汪文革、朱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411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6页倒数第六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被告朱辉承担””应为“本案案件受理费2451元,由被告朱辉承担”。审判员  梁炳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文鹏 更多数据: